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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P2P式风险 金融科技创新应制度先行

锤子财富2020-10-26 14:06:260

原作者: 木丁 来自: 行业观察

坚持刚性底线,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规范性文件等为准绳,明确守正创新红线。

10月24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联合各组委会成员机构举办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马云表示,我们一直强调互联网金融必须有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丰富的数据;二是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技术;三是基于大数据信用体系。“用这个标准衡量,就会看到P2P根本不是互联网金融,但是今天不能因为P2P把整个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的创新否定了”。

近年来,我国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金融科技不断衍生出各种新业态。但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风险,损害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比如P2P网贷乱象给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客观公正讲,P2P并不是金融科技创新的全部,除了P2P之外其他形式和应用场景的金融创新产品、业态层出不穷,比如网络移动支付、目前人行试点的数字人民币等。因此,以P2P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就否定金融科技创新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毕竟P2P频现的爆雷潮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汲取P2P的经验教训,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短板,将金融科技创新纳入合规发展轨道,对金融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避免重蹈P2P网贷覆辙,理应将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作为“先手棋”。这样,一方面给金融科技创新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严防打着金融科技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另一方面,明确鼓励创新的领域和空间,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深化技术、数据、知识等生产要素在金融科技创新中的具体应用,平衡金融市场安全与创新的关系,确保金融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从目前各方透露信息来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调监管审慎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坚持刚性底线,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规范性文件等为准绳,明确守正创新红线。另一方面,运用信息披露、公众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让金融消费者能够参与到金融科技的治理,营造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此外,在守住安全底线基础上,摒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模式,着力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给真正有价值的创新预留足空间。

相信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出现更多的应用场景,作为“先手棋”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将得到完善和提升,从而建立起与金融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规则,真正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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