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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年间接连骗贷农发行等机构超五千万 被判14年徒刑

锤子财富2020-11-08 11:59:140

来自: 新浪金融研究院

短短半年时间,两家金融机构被一男子接连骗贷千万元!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裁决书显示,河南省丰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丰合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宏以买种子为由骗贷农发行上蔡县支行2800万元,之后又以虚假财报等资料诈骗上蔡县农信社2600万元,给两家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在法庭上,邵某宏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农发行上蔡县支行对虚假材料是明知的,并未受骗,而后又表示其与上蔡县农信社是续贷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男子以买种子为由骗贷两家金融机构上千万

2014年05月至09月期间,邵某宏作为丰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购买种子为由,以丰合公司为借款人向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申请贷款,安排人员分三次向该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贷款2800万元。取得贷款后,邵某宏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截止案发时除扣除贷款保证金280万元,以及追回1万元共计281万元外,致使2519万元贷款无法追回,给农发行上蔡县支行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4日,邵某宏作为丰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丰合公司有大量外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以丰合公司名义向上蔡县农信社申请贷款,安排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收据等贷款材料,从上蔡县农信社诈骗贷款2600万元。

该款到账后,邵某宏立即将该款分多笔在其和其注册的空壳公司(驻马店市济农农产品有限公司等)、他人及其女儿邵某2的银行账户之间来回空转,转移资金,除归还部分借款外,大部分资金流入邵某宏和邵某2账户,未用于生产经营,并于2014年11月下旬将公司员工解散,停止经营活动。后来,在上蔡县公安局侦查此案时,邵某宏拒不提供丰合公司财务账目,同时,拒不归还贷款。

银行对虚假材料是明知的?

被告人法庭争辩

法庭上,邵某宏辩解表示,农发行上蔡县支行对贷款资料的虚假是明知的,该行并未受骗,丰合公司对该行提供了足额担保,上蔡县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再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违反了一案不能两审的规定,丰合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此外,他还辩解称2600万元是上蔡县农信社的续贷行为,是按照上蔡县农信社的要求提供的材料,该农信社明知丰合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不存在受骗。另外,丰合公司按上蔡县农信社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担保,贷款用于归还借子女的过桥资金,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邵某宏辩护人也对此辩解表示,邵某宏是帮助丰合公司偿还到期借款并进行续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行为,邵某宏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另一笔贷款是农发行上蔡县支行与丰合公司之间长期续贷行为产生的,贷款资料是按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的要求提供的,并提供了足额担保,建议宣告邵某宏无罪。

法院维持原判:

不能以续贷为由否定案件本身的违法性

针对邵某宏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争辩,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最终判决结果。

关于骗取贷款的事实,法院认为,邵某宏在上诉状中承认贷款资料属虚假资料,相关证人均证实,邵某宏是丰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是在他的指使下编造虚假贷款资料提供给农发行上蔡县支行骗取贷款,在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执行的情况下,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的债权仍未能实现,应认定其给债权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由于出借方是农发行上蔡县支行,而非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的具体工作人员,同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要求,贷款时应当提交真实的贷款资料,无证据证实金融机构让丰合公司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无论农发行上蔡县支行的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贷款材料虚假,不影响骗取贷款事实的成立。而且,无论丰合公司几次贷款,每笔贷款都应当提交完备的、真实的贷款资料,且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贷款流程,不能以属于续贷为由,否定本案贷款的违法性。

关于贷款诈骗的事实,法院认为,相关证人证词等均证实是在邵某宏的指使下提交虚假贷款资料,骗取上蔡县农信社贷款2600万元。该笔贷款贷出后在多个账户中来回空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贷款最终流向邵某宏子女邵某2为23.6万元、59.11万元,邵某2春雨润天公司29万元,邵某3为10万元、15.4万元,与邵某宏辩解归还借子女过桥资金的理由明显不符。

此外,任某等均证实,2014年11月下旬,邵某宏将员工解散,同时赵某证明邵某宏解散员工后,让赵某接收公司账目,赵某接收后,将办公室钥匙交给了邵某宏,足以证实邵某宏隐匿账目、搞假倒闭的事实。

最终,法院二审判定,邵某宏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此外,责令邵某宏退出赃款人民币5119万元,分别赔偿农发行上蔡县支行2519万元、上蔡县农信社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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