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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原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一审被判17年

锤子财富2023-06-13 17:35:380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宝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

今天,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徐宝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一千元。对徐宝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宝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9489万元。2014年2月至9月,徐宝义担任中国供销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开展名为化肥购销、实为资金借贷的贸易性融资,造成国有公司损失1.01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5年,徐宝义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其中买入证券成交额共计467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宝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鉴于其受贿276万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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