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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全与发展,网约车平台常态化监管需时刻在路上∣法经兵言

锤子财富2023-08-02 22:37:121
网约车行业常态化监管应当从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市场竞争、社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三个维度开展,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今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层面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

时隔三月,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联席办公室”)组织对滴滴出行、高德打车、曹操出行、首汽约车、阳光出行等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公司进行约谈。针对部分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随意调整运营规则、侵害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问题,约谈提出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司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等六项要求。

此次约谈由联席办公室组织,该联席会议以交通运输部为牵头部门,由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与单位组成,可以看出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在交通运输领域正在实践中稳步落实,符合当前对于平台经济开展常态化监管的趋势。

网约车行业变化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迎来了较大的变化。在网约车平台层面,以自营平台为主逐步向聚合模式转变,平台数量激增,在2021年滴滴停止新用户注册后,美团打车、T3、曹操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大力抢占市场,腾讯、华为、高德、抖音等平台则纷纷推出聚合出行服务;在网约车行业服务层面,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车辆运输证颁发数量持续增长,而全国网约车总订单量则呈现下降趋势,多地相继发布网约车饱和预警,网约车市场供需出现失衡态势。

网约车作为当前出行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约车平台承担着灵活就业、交通运输等多种职能,保有较大数量的网约车驾驶员与乘客用户,故网约车平台负有一定的准公共管理的职能。这也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只有多维度、立体化的监管才能够适应网约车行业涉及市场竞争、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等多领域的特点。

但同时,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也会带来过度监管的隐忧,给平台企业合规带来负担,例如,约谈要求第五项提出严把司机和车辆注册关,加快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聚合平台公司要严格核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资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这项要求一方面延续了重视对乘客合法权益的保护监管态度,另一方面也回应了网约车市场中运力饱和与不规范经营的问题,但如何进行核验,需要平台把关到何种标准等问题皆没有详细规定,可能会加大网约车平台的合规成本。因此,如何把握好网约车平台常态化监管的维度与尺度值得关注。

建立健全透明的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出“要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7月24~25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召开,会议强调,“牢固确立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指导方针,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透明的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网约车行业常态化监管应当从与行业息息相关的市场竞争、社会民生保障、公共安全三个维度开展,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

从市场竞争层面来看,面对网约车市场渐趋饱和、网约车供应过剩、供需失衡的市场现实情况,部分网约车平台和聚合平台通过“一口价”“特惠价”等进行低价营销方式,一方面涉及价格违法行为与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平台将压力转嫁至网约车司机,设置较高的抽成比例,导致司机收入难以保障。

对此,从常态化监管的角度来看,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供需关系变化导致的正常价格调整不应强制介入,给予市场自我调节的空间,仅有在市场秩序被低价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司机权益受到侵害、市场难以进行调节时介入,并采用动态监管机制监控市场动态。面对当前网约车市场出现的聚合打车的新模式,其能够进一步开发用户,增加平台流量,提高用户选择,优化资源配置,逐渐成为网约车行业发展的新动力,但聚合平台涉及多平台,自然也产生了利益分配、权责划分等新问题,面对用户投诉等情况往往难以有效解决,此时针对聚合平台的监管则需要平衡鼓励新模式发展与引导聚合平台规范发展之间的关系。

从民生保障层面来看,近年来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裁员优化频繁,失业率长居高位不下,而在之前的网约车行业高速发展时期,进入市场门槛较低,运营时间自由,使得大批灵活就业者进入网约车行业,该行业成为了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重要行业。因此在民生保障层面,常态化监管应当重视网约车行业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单纯调整抽成比例只是较为单一、临时性的调节措施,应当建立多层次、常态化的综合性权益保障体系。

从公共安全的层面来看,网约车行业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三大方面,其一是网约车不规范驾驶、无资质运营等引发的公共交通事件以及乘客人身安全伤害;其二是由于网约车平台涉及个人身份信息、支付信息、地址信息等多种敏感信息,一旦数据泄露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故此,常态化监管需要从网约车运营的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避免事后监管的滞后性,这与市场竞争与民生保障层面的监管息息相关,在各个环节完善合规要求,方能保障网约车行业更加安全。

落实常态化监管的具体措施

落实对网约车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应进一步明确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是目的,筑牢安全是底线,同时,坚持依法监管着力协同监管,以实现敏捷、精准、持续、规范的常态化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推动多部门、多主体、多层次、跨地域协同监管,加强央地联动,政府协会合作。推动交通运输、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完善网约车行业协同监管机制,例如交通运输部门与网约车平台和公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车辆数据、行驶数据等内容进行互联互通,以实现持续精准的监管。同时,除政府部门外,网约车行业协会更加了解数网约车领域的底层逻辑、经营模式,应当承担部分管理职责。

其二,健全完善规则明确的行业准入退出、规范激励等机制,促进网约车合规运营。今年5月,广东东莞、浙江温州、山东济南等多地相继发布网约车饱和预警,甚至已有城市按下了网约车运输证新增业务“暂停键”。暂停受理相关核发业务实际上只能临时解决网约车市场饱和的问题,长期则容易造成已有资质的网约车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下降,网约车牌照成为交易资源,不符合常态化监管的目标。应当对网约车市场的准入、退出建立动态机制,在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的前提下,对网约车运营过程实现动态考核,将运营过程中不合规、不达标准的网约车进行整改、退出处理,保障网约车市场的高质量供给。

其三,创新运用数字化的监管工具,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与水平。加强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通过采集、存储、汇总、分析相关营运数据,实现对驾驶员准入退出、抽成比例、运营路线、运输价格等各项信息的动态监控,对违反交通规则、行车轨迹异常、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不规范驾驶运营行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分析与管理,保障网约车服务规范安全。

其四,明确权责划分,实现监管行为规范化。以网约车聚合平台为例,聚合平台往往是具有较大流量和用户量的平台,有义务对其聚合的平台进行初步的筛选与甄别,防止不具备资质的平台进入聚合平台,应当对其施以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建立首问负责投诉处理机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对于被聚合的平台而言,则需要对车辆准入、退出资质,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等方面行使自主经营权,对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产生的投诉与赔付责任,应当及时履行。划分好网约车行业各主体的责任,是监管行为有的放矢,实现监管行为规范化的基础。

其五,需要保障监管过程的透明化,健全可预期的监管制度。监管过程的透明化首先要以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为基础,汇聚各层级各部门监管行为数据,加强各部门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并以利用清单、指引与指南等形式及时向公众解释执法的标准,为网约车平台合规提供可预期的指引;同时,将网约车平台经营信息、网约车信息、驾驶员信息、处罚信息等内容在合适的平台进行定期主动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查阅与监督。

随着网约车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未来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也需要因时因地开展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以发展为重点,合规安全为底线,促进网约车平台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实现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董思琰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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