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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和制度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锤子财富2023-09-17 22:35:330
要切实提振民营经济信心,还必须要坚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近年来,受复杂多变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家显现出一些预期疲软和信心不足的问题。特别是遭受终端消费市场和前端原料市场的双重挤压,民营经济投资信心受到影响。近期,国家多部门联手聚力,共同发布一系列刺激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要切实提振民营经济信心,还必须要坚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发展濒危涉险

虽然国民经济各类经济主体都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调整因素的影响,但仅就财务表现来说,私营经济的状况更为糟糕,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8月规模以上私营企业亏损个数仅为5.5万家,但从2022年2月开始不断上升,到2023年2月达到顶峰的11万家,至今年7月份亏损总数是9.45万家。换算成比例,目前情况是每100家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有26~28家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从比较视角来看,国有经济企业亏损数量的比例高于私营经济,但财务方面的亏损面却显著低于私营经济。2021年8月国有控股企业数量是21893个,该月累计亏损企业个数是6079个,占比达到27.77%,比私营经济的亏损面高了9个百分点,显示出宏观经济趋冷的事实。这种国有企业亏损面高于私营经济的状况一直没有发生改变,2023年7月两者的差值是5.2个百分点。从财务角度来看,自2022年2月起,几乎连续17个月出现私营经济宏观财务亏损比例高于国有经济的情况。其中,2022年3月国有经济亏损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28%,而私营经济的占比却高达48%,几乎超过国有经济财务亏损占比20个百分点,暴露出私营经济现金流日趋窘迫的突出矛盾。

作为对比参照,外商和港澳台企业的财务情况也要优于私营经济。从2021年2月到2023年7月,外资经济企业数量的亏损面持续高于私营经济数量比例,平均达到5~7个百分点。但在财务亏损占利润总额比例方面,外资企业持续低于私营经济,而且这个差值在2023年之后出现巨大变化,即2023年之前外资经济的企业财务亏损面平均低于私营经济2~3个百分点,但2023年后差值则扩大到10个百分点。

预期和信心恢复需要法制护航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密集刺激民营经济政策的发布,尤其是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以后,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不公平竞争、企业融资难、要素成本过高、营运规制和信息服务欠缺等市场约束性矛盾将得到较大缓解。但从企业家信心和预期角度来看,他们更希望民营经济和民营资本能够获得与国有经济同样的制度化保障,这就需要在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中明确并突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属性。

从宪法规定的政治属性上看,非公经济经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三阶段跳跃。十八大以来,“两个毫不动摇”正式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虽然2018年的《宪法》修订案未对非公经济表述做出新的调整,但中央文件多次重新表述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即“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下,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受挫、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受到冲击。尤其是伴随着一些国外不良舆论和个别自媒体的扭曲宣传,部分民营企业家对自身资本安全的担忧被不断放大。要彻底消除这些负面影响,除了必要扶持政策的倾斜以外,还需要从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层面上把“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略落到实处,这就必须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民营经济地位的制度建设相结合,立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重新界定所有制结构中民营经济的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从源头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改革确立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当前,在进出口订单、科技约束、全球供应链变动的背景下,无论民企还是国企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引导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抱团取暖、合作共赢才是中国经济走出困境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淡化经营主体和各类资本的所有制差异,强调经营者面对困境的共同性和复杂性,加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协同发展,塑造出更加平等的竞争地位,不仅能够更好获得全民共识,而且改革的成本也更为低廉。

第一,明确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对已有的模糊化表述进行研究后给予制度化定型。党的十五大曾指出,“国有经济只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有控制权,除此以外,应当全部放开。”当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新的形势变化要求,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任务出发,需要进一步细化国民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具体内容,要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双循环新格局的要求,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民营经济准入领域,给民营经济经营和投资准入以明确的指示。比如,在政府采购领域,可以按照商品类型、购置单价和资质标准明确民营企业的进入条件。

第二,加快研究制定一部系统完整、高度权威的促进和保障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门法。法制化是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的关键,鉴于各种促进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措施和条款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之中,因此,需要加快研究制定一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典。该部法典不仅需要明确民营经济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还要对民营经济的市场进入、企业经营、投资保护、退出维护等全生命成长周期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将各地执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效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内容。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法律执行是否有效,是拉动民营经济最为关键的手段。一段时间里,个别地方在执行产业政策时不设置必要的过渡期、衔接期,让民营企业无所应对。还有的部门只关注本部门利益,“重复监管”“以罚代管”现象频出。更有些个别地方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梗阻”在纸上。因此,强烈建议各地在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执行过程,要从落实的效果上给予量化,将其纳入对地方营商环境考核的内容。

第四,舆论上要严格制止对所有制联想和妖魔化民营资本的歧义传播,必要时可以通过宪法修订给民营经济正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早已写入宪法,且早已获得全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在所有制层面上,妖魔化民营资本、污名化民营经济的论调却一直没有消亡,由此出现的舆论传播和认识分歧不断加大了民营经济的不安全感。特别是一些自媒体为博取眼球,通过似是而非的个别案例把资本扩张与人性贪婪、资本赢利与权力挂钩等强行绑定起来,这非常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从政治属性和政治定位上认可各类资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澄清无论是国有还有民营资本,都是与生产社会化相联系的组织生产的手段。为此,需要择机在宪法修订时明确下来,形成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识,避免引发所有制经济和资本所有权歧视的联想。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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