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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市场资讯2023-04-12 13:2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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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灵康药业(维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须知。(灵康药业维权入口)

2023年4月12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灵康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3669)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号)。公司、陶灵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2、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3、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我局认为,灵康药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我局拟决定对灵康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

2022年7月16日,灵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灵康药业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月4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益冠实业)转款10,000万元、5,000 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49.38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决定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灵康药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2022年7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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