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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十余年,都秀台铜业争议案何以四次行政复议│记者观察

锤子财富2024-04-15 19:32:010
曹旭升说,都秀台铜业争议案背后,是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矿产资源安全的高度重视。

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4月3日早上,从北京、深圳和青海等地赶到西宁的人员,聚集到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一间会议室里。

这其中,有省厅政策法规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省地调局、厅法律顾问人员,也有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下称都秀台铜业公司)、深圳市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律师。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当日对都秀台铜业公司请求撤销《关于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事项进一步开展核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普查报告》核查会议通知

持续十余年的争议案

这已经是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连续四次就都秀台铜业争议案明确表态并提出要求。2017年,“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案”曾被原国土资源部列为当年“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原国土资源部当年表示,“本案集中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落实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于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时隔6年,自然资源部在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自然资复议〔2023]606号(决)]再次明确表示,被申请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对属于其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对于相关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后,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这对于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推动增储上产,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部都秀台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所作的基本案情介绍,2012年10月16日,青海省国土规划研究院为南方公司出具了《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下称39号意见书)。

2012年10月26日,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下称30号备案证明),同意备案。2013年3月,都秀台铜业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取得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探矿权。

不过,3年后的2016年1月,都秀台铜业公司向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称39号意见书系南方公司借用他人资质编写的虚假地质报告,并出具了认定南方公司借用他人资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相关证据。

都秀台铜业公司据此认为,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据此所作出的评审及备案不具合法性,请求撤销39号意见书、30号备案证明,但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未作任何处理。

同年5月3日,都秀台铜业公司向原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审理,原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就都秀台铜业公司请求撤销39号意见书、30号备案证明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同年11月24日,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向都秀台铜业公司发出《复函》,告知其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决定不撤销39号意见书和30号备案证明。12月1日,都秀台铜业公司不服该《复函》,再次向原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复函》。

2017年3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复函》,要求青海省厅在法定期限内对都秀台铜业提出的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017年5月5日,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决定书:撤销30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普查报告》真实性起争议

是否完成备案直接决定了矿业权人能否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能否立项、矿业权能否转让、变更、延续登记等,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但此事远没有结束。第一财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上述结果,南方公司认为《普查报告》不存在问题。2017年7月31日,向青海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9月13日,青海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撤销30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于是,同年10月17日,南方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海省国土厅在评审活动时,是对形式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勘查活动进行审查。此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等无明文规定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问题,不能进行备案证明。2018年3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青海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撤销青国土资储审备字(2012)030号评审备案证明的决定》、撤销青海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年7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2日,都秀台铜业公司委托北京中矿连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青海省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市场评审意见书》(下称评审意见书)。第一财经记者今天(4月15日)拿到的上述评审意见书称,《普查报告》利用的部分数据失真,造成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失实;《普查报告》多处未达到勘查规范要求。“矿区矿体圈定连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可靠。报告编写内容问题较多。《普查报告》不真实。”

北京中矿连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等服务。据该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首家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单位会员、中国国土空间资源与保护利用协同创新平台副理事长单位。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资料图)。

2023年1月,都秀台铜业公司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撤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申请书》,请求撤销30号备案证明。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处理和答复。

同年3月20日,都秀台铜业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9月13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我厅不能撤销评审备案证明”,理由是评审意见书不能作为都秀台再次提出撤销30号备案证明申请的新证据;关于撤销30号备案证明事项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等多项程序。此事项已不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9月25日,都秀台铜业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青海省自然资源厅9月13日作出的上述答复。同年12月25日,自然资源部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然资复议〔2023]606号(决)]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和处理。

自然资源部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对于申请人(都秀台铜业公司)提出的《撤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未进行相应的核实调查就作出答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决定撤销青海省自然资源厅9月13日作出的上述答复。

已开始《普查报告》核查

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能源资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保障好能源资源等初级产品供给是支撑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曹旭升说,都秀台铜业争议案背后,是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矿产资源安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启,一场摸清资源家底、促进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和资源节约集约与开发利用水平的战役悄然打响。今年1月起,自然资源部又启动了为期一年的部分战略性矿产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工作。

据自然资源部官网4月10日的消息,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继采用了严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统计质量监测以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一系列“组合拳”来加强监管,又通过储量核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等专项工作进行系统修正调整,但国家掌握的储量家底与矿山产量消耗仍存在大量不匹配现象,影响资源形势判断。

上述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和处理。

“既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储量评审意见书等报批材料后进行备案,对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储量评审备案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处理,以维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曹旭升说。

他表示,在已有确切证据证明系借用资质编写地质报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其履行备案职责的评审意见书作出判断并就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

第一财经记者从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该厅目前已开始对贵德县都秀台铜砷矿普查报告开始核查。

不过,4月3日上午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召开的《普查报告》核查会议上,南方公司依然表示,《普查报告》不存在失实的问题。另外,此案已经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等多项程序,没有再核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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